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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托法规概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1/25 阅读:2577次

在美国建立信托相对较为容易,只需要一个财产授予人、一个受托人和信托条款。在信托建立时,信托未必需要由财产授予人提供资金。在建立时,信托无需在任何办公室进行登记或者注册。   

美国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美国居民。非美国居民只能与美国居民一起作为共同受托人。对拥有非居民受托人没有限制。  

 

美国的信托及其受益人的税项取决于信托是否被认为是美国信托还是外资信托,以及信托有关的重要决定是否由美国的居民做出。美国信托需要就全球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和州所得税。而外资信托只需要就来源于美国的收入缴纳联邦税。  

就美国税收而言,仅仅当信托在美国建立,并且包括分配安排在内的重要决定由美国居民做出时(或者由已经申请美国永久居住权的个人做出、或者这个人在过去的三年中在美国居住至少183 天,其中包括当年的 31 天),这个信托才会被认为是美国的信托。

  

除非一个人在所得税的意义上变成了美国居民,他或她无需就信托的非美国收入进行缴税。然而,只要他或她成为一个美国公民或居民,这个人将就其对信托的贡献进行缴税,不管他或她是否从信托中收到任何分配,也无论信托收入的来源。  

 

对那些选择美国公民权的中国公民来说,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对信托有关的决定拥有很少或根本没有实际控制权,来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如果信任的结构允许财产授予人改变分配形式,控制投资并且有权撤换受托人,那么信托将被视为财产授予人的财产,并且征收相应的财产税。 

 

那些保留中国国籍的人将就他们位于美国的信托支付最低的税款,但是当信托向美国居民或者公民进行分配时,将支付相应的税款。为了帮助信托的受益人避免收入或赠与税,信托的设置应该规定具体的财产将在未来的一个时间点分配给受益人,分配不超过三个阶段,或者信托的条款规定分配的收入可以来自信托以外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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