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券商终身督导制,公司挂牌后,是否可以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
答案:可以。
新三板挂牌注册制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变革,是股转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出的制度安排,寄希望证券公司携手中小企业一起迈入资本市场并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但是,自主选择主办券商是挂牌公司的权利,故股转公司配套颁布了一系列更换主办的规范性文件。
二、更换主办券商的流程
公司一旦有更换主办券商的想法,最恰当的方式应当与原主办券商“协商”解除督导协议,同时找好下一届承接主办券商,否则有可能导致公司摘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5.1明确规定“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股转公司系统终止其股票挂牌。
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
《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
《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与承接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
《关于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说明的议案》;
2.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于更换主办券商的议案
3.挂牌公司、(原、承接)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股东大会召开后)
4.向股转公司提交说明报告和相关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挂牌公司
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与原主办券商签订的终止协议、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
挂牌公司应在说明报告中简要介绍其自挂牌以来的基本情况,介绍原主办券商督导工作情况并作出评价,说明双方解除督导协议的原因和具体安排,评估更换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原主办券商
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
原主办券商应在说明报告中简要介绍挂牌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情况,对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总结,说明挂牌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落实主办券商整改意见、缴纳持续督导费用等情况,说明双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原因,并作出声明:本公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相应的责任不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而免除。
承接主办券商
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说明报告。
承接主办券商应在说明报告中声明:本公司已对挂牌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以及自挂牌以来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将自持续督导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责任主体:原主办券商递交报告
5.股转公司反馈意见
若无异议,出具《无异议函》
6.自无异议函接收之日,解除协议、新签持续督导协议生效
7.其他
挂牌公司发布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公告
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公告【券商公告】
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公告【券商公告】